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
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
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
(修订)
根据《青岛市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青财库【2008】8号文和《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库【2008】9号文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务卡支付使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指由学校财务在上级部门指定的中国银行城阳支行统一办理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学校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费用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二)学校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三)在公务卡支付使用范围内,持卡人原则上只有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四)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私人消费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持卡人因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二、公务卡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
公务卡信用额度为不超过5万元。
公务卡免息还款期为26至56天。
三、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要求
(一)所有职工按规定办理公务卡,所有个人因公支出按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有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提前填报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申请,经批准之后采用其他结算方式。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学校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现金办理公务消费。
(三)持卡人因公务活动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需取得相应的报销凭证(正规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及消费明细小票。
(四)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需在10天内到学校和基地财务办理报销和结算。应按照财务要求填写“公务卡公务消费报销审批单”(由财务统一印制),并附相关财务报销凭证(正规发票)、银行卡签购单及消费明细小票,经财务相关人员审核无误后,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签字审批和报销。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公务消费后10天内到财务报销的,需提前报告财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七)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本人自行向通过客服电话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告知学校财务及时做好公务卡信息维护工作。
(八)中国银行会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四、财务管理公务卡的要求
(一)公务卡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个人无权办理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核实确认,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财政支付系统公务卡信息维护模块中。
(二)财务在收到持卡人填制的“公务卡公务消费报销审批单”和所附相关财务报销凭证(正规发票)、银行卡签购单及消费明细小票后应及时审核、报销。并在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向发卡行支付结算资金(财务与发卡行商定支付结算期)。财务因审核、报销、结算不及时导致还款时间超过免息还款期的,由此造成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财务相关人员承担。
(三)在持卡人新增、调动和退休时,财务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系统。
(四)财务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按青财库【2008】8号文和青财库【2008】9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与发卡行的资金支付、结算手续。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财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执行。
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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